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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后舱通信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

近年来,我国民航系统发展迅速,运输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截至2014年底,我国共有颁证运输机场202个,共有定期航班航线3142条。完成运输总周转量742亿吨公里、旅客运输量3.9亿人次,同比增长10.4%10.1%

2012年以来,关于航空公司客舱通信控制的调整方案成了舆论热点。随着新一代机载电子系统抗干扰性能的增强,乘客通信、上网需求的增加,以及在国外客舱通信和宽带服务日益普及的背景下,民航系统正致力于重新调整飞行安全和乘客体验之间的平衡点。

民航客舱卫星通信现状

民航客舱卫星通信是为航空承运人的私人通信服务,以及公众通信。民航客舱机载通信和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主要提供业务服务内容包括有飞行实时数据、机上互联网接入、电子商务、实时电视多媒体和广告播放等其他增值业务内容。通过采用基于固定卫星移动平台通信“动中通”解决方案,实现飞机客舱与地面通信网络的联通,解决了目前存在的航空信息“孤岛”问题。

民航客舱卫星通信符合提升我国民航信息化管理和民航运营服务水平战略发展规划方向,对促进航空运输量增长和通信信息服务业务增长更加显著,将推动并带动国内相关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进步,带动民航领域上下游产业链发展。

目前,我国在客舱(后舱)卫星通信应用方面拥有15 颗在轨卫星,可以提供以覆盖中国及周边地区的Ku 频段卫星通信服务资源。在卫星频率资源使用上形成CKu SLKa 频段相结合,固定广播通信卫星与移动广播通信卫星结合,覆盖范围广、用途多样的卫星空间段资源体系。

政策壁垒

2015年民航总局发布了《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主要内容涉及外商投资范围、方式、投资比例和管理权限。其中补充规定指出,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资或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通信联络、装卸控制和代理服务等七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由此可以看出,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中的通信业务不在我国政策允许范围内。

此外,机载卫星通信主要涉及机载地球站、卫星通信网络运营者、卫星操作者几方面内容。这三方面的主要政策如下。

1)机载地球站相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设置使用机载地球站需满足如下条件:①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或认可的设备装机文件;②使用我国批准的卫星通信系统(网络)或卫星业务频率;③通过批准的境内关口地球站进行通信;④通过批准的境内经营者办理入网手续;⑤获得电信入网许可证(航空器前舱通信除外);⑥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许可证;⑦持有航空器电台执照。

2)卫星通信网络运营者相关政策

在满足如下条件时,卫星通信网络运营者方可为航空器营运商或机上乘客提供经营服务:①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航空器前舱通信提供服务的除外);②运营的卫星通信网应当获得批准;③所用的频率符合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④使用的空间电台,若为国内的,应当获得批准或取得电台执照,若为国外的,应当已完成与我国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的频率协调,技术特性符合双方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协议要求;⑤网内地球站应当取得电台执照;⑥设备应当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许可证》。

3)卫星操作者相关政策

卫星操作者是指卫星转发器资源的提供者。其所运营的卫星应当获得批准或取得空间电台执照,所用的空间电台在完成与我国相关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频率协调后,方可向用户提供卫星转发器资源。卫星操作者在与用户的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及建立所属卫星通信网的具体要求和限制条件。

发展趋势

目前民航飞机驾驶舱(前舱)卫星通信使用占95%份额,后舱(客舱)卫星通信应用只占5% 份额。中商产业研究院认为,随着卫星宽带通信推广应用,在飞行中对涉及飞行安全类似电子飞行数据包等大数据的实时传输要求,以及个人移动终端公众通信服务应用需求的进一步猛增,在使用卫星带宽方面,将出现后舱(客舱)超过驾驶舱(前舱)卫星通信应用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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