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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命名审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命名审批,同时废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和《关于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审批委员会成员及审批标准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24号)。 

  “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命名审批取消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促进资源保护,保障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2014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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