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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就《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为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加快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规范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工 作,2014年8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以下简 称《办法》)。近日,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财政部教科文司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为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打破“创新孤岛”现象,引导全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财政部、科技部于 2011年发布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转化。今年,科技部、财政部经过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业投资机构、地方科技和财政部门等各方面意见 和建议基础上,印发了《办法》。
    《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
    首先,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引导基 金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地方政府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充分运用市场规律,发掘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和科技 企业成长价值,提供增值服务,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投融资新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其次,这对激励科技创新创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引导子基金投资,可以加速科技成果更好更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支持科技企 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更好地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同时,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创新了 财政科技支持方式。将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建立中央带动地方、财政资金引导民间资金的联动机制,引导社会资本集聚并投向科技成果转化,发挥财政资 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第三,这是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瓶颈的有效途径。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培育和发展一批以科技成果转化 为目的的创业投资子基金,将增强对科技企业的直接投资能力,有效提高直接融资在企业融资中的比重,引导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等后续融资,推动形成“接力式” 融资的资金链条,不断为企业做强做大注入资金动力,进一步改善科技创新的投融资环境。

2.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主要有哪些特点?
    作为引导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之一,设立子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充分体现了引导性、市场化和非营利性的特点。
    在引导性上,通过政策激励,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地方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参与设立子基金,形成有效资本供给,并通过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规定子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比例等措施,引导资本投向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在市场化上,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不直接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也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完全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其运营交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负责,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根据出资额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在非营利性上,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引导基金所持的子基金股权或份额。转让时,对于发 起设立的子基金,注册之日起4年内(含4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4年至6年内(含6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 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对于增资设立的子基金的,上述年限从子基金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子基金存续期结束 时,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不超过20%的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3.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涉及哪些管理主体?各个管理主体的职责是什么?
    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工作涉及到的管理主体包括科技部和财政部、引导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机构。承担的职责具体如下:
    (一)科技部、财政部是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引导基金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支撑机构,由科技部、财政部聘请的法律、财务、科技、创业投资、资本市场、银行信贷等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理事会依 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理事会规程》的相关规定,对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和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三)受托管理机构受科技部、财政部委托,负责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进行初审、开展尽职调查、提请引导基金理事会审核调查报 告和子基金设立方案、代行出资人职责、收入收缴、监督管理等。目前,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承担2014-2015年度受托管理机构 的职责。

4.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设立有哪些要求?
    一是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
    二是基金设立,发起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通过增资形式设立的子基金,要修订其章程或合伙协议,将《办法》对子基金的有关要求写入修订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同时,关于增资股份或份额的价格,由受托 管理机构与子基金出资人、管理团队协商一致后纳入子基金增资设立方案,报引导基金理事会审核,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5.为保障子基金投资符合有关政策,对子基金的投资有哪些要求和限制?
    子基金投资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0%;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2)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 (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3)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4)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 资;(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6)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 从事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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