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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大力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文化部继续推进“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实施工作。“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是文化部“国家美术发展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入选该计划的项目,文化部将给予奖励性扶持。“2012年度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将通过评选,对于全国美术馆在2012年内实施的优秀项目进行奖励性扶持。现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旨及目标  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加强美术馆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优秀美术作品收藏研究和地域文化研究传承,充分发挥国家重点美术馆的行业示范作用和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作用,提升美术馆的文化影响和社会贡献率,繁荣文化艺术事业,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二、扶持内容  (一)国家重点美术馆优秀展览项目

于2012年年内完成的、由国家重点美术馆自主策划举办的重要展览项目,学术性强,社会影响广泛。展期不少于30天。

(二)优秀展览项目

于2012年年内完成的,围绕美术馆学术研究职能并结合本馆学术定位和学术规划、自主策划举办的展览项目,具有学术深度和较为广泛的社会影响。

(三)优秀公共教育和推广项目

于2012年年内实施并完成的,由本馆自主策划并举办的公共教育和推广项目,能够体现美术馆较高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并取得积极的社会影响,成效显著。

(四)本次扶持范围,不包含已列入2012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目录的展览。

三、申报单位资质  (一)“国家重点美术馆优秀展览项目”仅限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申报。

(二)其余项目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1.各级国有美术馆,以及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或正式备案登记的、非营利性民营美术馆;

2.开馆时间满两年(2011年1月1日前正式开馆),并常年向公众开放。

首次参与“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申报的单位,必须在申报时提供能够证明以上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项目要求  (一)“国家重点美术馆优秀展览项目”必须提供详细的策划及实施方案,包括明确展览学术定位、相关学术活动、公共教育和推广活动的设计及目标人群的设定、展览的社会反响等。每个国家重点美术馆需报送2个项目备选。

(二)“优秀展览项目”必须阐述说明该项目的策划和实施方案、学术价值、执行情况以及展览的社会反响。

(三)“优秀公共教育和推广项目”必须充分说明该项目的社会影响。

(四)国家重点美术馆不再参与“优秀展览项目”的申报,但可参与“优秀公共教育推广项目”的申报,每馆限报1个,申报内容不得与“国家重点美术馆优秀展览项目”相同。

(五)除国家重点美术馆外,每个美术馆均可同时申报“优秀展览项目”及“优秀公共教育和推广项目”,每类项目限报1个,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

(六)每个申报的项目都必须提供能够说明以上要求的较为完备的相关资料,包括画册、文集、展览介绍、新闻报道、观众反响等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料,与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五、申报方式  (一)2012年度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评审工作由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承办。

(二)参与申报的美术馆均需认真填写《2012年度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书》。该申报书可从文化部官方网站www.mcprc.gov.cn下载,请将电子版本申报书与相关附件刻录成光盘,与纸本申报书同时提交。

(三)各美术馆直接向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进行申报,并在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本地区符合要求的美术馆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备案,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在项目申报书填写明确的审核和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美术馆可直接向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进行申报。

六、收件时间和收件地址  申报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各美术馆请于2013年3月10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申报项目的材料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或延迟报送的,将不予参评。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五四大街1号,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邮政编码:100010;收件人:温铮;联系电话:010-64008546;电子邮箱:zwh5401@163.com。(邮件外部注明“申报材料”字样)

七、扶持奖励方式和监督管理  文化部艺术司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馆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请文化部审批后公布。文化部将对于评选出的“国家重点美术馆优秀展览项目”、“优秀展览项目”和“优秀公共教育和推广项目”予以奖励。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对美术馆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文化部艺术司文学美术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安远远,刘冬妍

联系电话:010-59881764,59881765

文化部办公厅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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